1、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是不同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个季度终了后申报的数字是累计发生数,年度终了后实行查实征收的企业直接报年度申报表就可以。
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规定: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每个季度终了后申报的数字是当个季度实际发生的,不是累计发生的。
2、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残值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残值比例先在统一为5%,政策已变。
外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4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4、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工资和福利费方面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