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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的车购税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S单位购进数十万元的小轿车一辆,缴纳了数万元的车辆购置税。单位财务认为,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金等支出,可于发生当期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但车辆购置税系轿车的购置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似乎不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而应进入固定资产。企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计算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以及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之规定,S单位购进的小轿车显然属于固定资产。对于该固定资产,其计价成本除了购进价款、相应手续费等费用外,亦包括依法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因此,S单位购车支付的车辆购置税,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作为小轿车的计价成本入帐,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后,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一次性作为当期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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