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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境外公司的设计费用应预提所得税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A公司与境外设计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其中有这么一条“境外设计公司协助业主制作模型一低频,通过与模型制公司的沟通,如果需要境外设计公司也可以派人赴现场一次检查模型的制作。模型制作费用由业主承担。上述模型制作费的协调费用包括在境外设计公司的总费用中。”这一条是不是构成境外设计公司在境内有机构和场所,是不是应预征10%的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设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外[1986]172号)第一条“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从宽掌握,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税”,第二条“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若所有的设计劳务工作都发生的境外,在境内的工作仅涉及现场勘察、了解相关情况和信息以及搜集资料的,则境外企业取得的该等收入,无须在境内纳税;相反,则应当在境内缴纳或者部分在境内纳税。

  因此,从问题中陈述的情况看,该项设计全部发生在境外,境外设计单位仅到境内为设计工作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了解并搜集资料,其行为符合前述[86]财税外字第172号文件关于应予免税的规定,A公司无须在支付相关设计费用时,预提所得税。当然,如果该境外设计单位在境外完成设计工作后,又派人来境内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则已构成在中国境内常设机构,其取得的收入依法在境内缴纳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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