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2003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家农业私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黄姜加工。2004年,A公司投资人张氏兄弟动用公司的资金各自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主要用于个人“享受”。两辆小轿车共支出了39万元,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当年计提折旧10万元,A公司当年账面累计亏损5万元(公司无积累)。截至2005年底公司账面累计盈利43万元。A公司投资人购买的小轿车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上述所反映的问题,在当前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中非常普遍,有一些公司对此处理不当,产生许多涉税问题。
张氏兄弟用公司资金购买汽车后,汽车所有权挂在个人名下。可能既用于个人消费,又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涉税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对张氏兄弟购买小轿车应当按照车辆价值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所购汽车不属于公司资产,不能在公司账面上计提折旧,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对汽车的折旧费用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所购汽车也用于生产经营,个人经公司决定,可以由公司向车主支付一定数额的租金,租赁费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租金应缴纳有关税费。
如果A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小轿车,资产所有权为公司所有,虽主要用于投资人个人生活,但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且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所购汽车要作为公司资产承担对外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