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餐饮企业。按规定在当地的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为了扩大规模,我们决定在饭馆外面设立一个外卖点。并按餐饮服务业计缴了营业税,但当地的国税局却找我要征收这部分收入的增值税,请问国税局的意见正确与否,有国家的税法文件规定吗?
答:国税局的意见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的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