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近期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后发现部分发票存在以下问题:(1)发票名称写的是我公司的简称;(2)取得的某些定额发票没有写时间。税务机关认为这些发票不符合规定,要给予我公司罚款2000元,请问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写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写日期,不得不写日期,违反上述规定的,作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