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小心丢失,请问我现在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到纳税服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2.经主管税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持《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
3.纳税人持登报资料、公章、代码章到纳税服务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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