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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费支出税前列支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A公司2004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实际列支招待费为15万元,这笔招待费的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 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在此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该公司实际列支的招待费为15万元,经过计算,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扣除比例,因此,应该对超过部分的业务招待费做纳税调整,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准予列支金额

  1500万×0.5% (3000-1500)万×0.3%=12万元

  2.考核是否超支

  15万元-12万元=3万元(超支)

  3.应做纳税调整,将超支的业务招待费(3万元)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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