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购货方如果因为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抵扣,不可将发票退回,销货方不可以作废或冲红后重新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转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时,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开具正确的正数专用发票进行记账。这里不能采用作废原蓝字专用发票的方法来冲减销项税额,应该采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方法来扣减销项税额,然后再将新开具正数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进行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