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私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于2005年将一笔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当年收到合同约定利息收入4000元,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要求,私营公司将这笔资金在账务上直接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私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税法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私营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作为“营业外收入”。主要理由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相关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等。允许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限于企业将所筹集资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该私营公司不属于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有关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该私营公司的利息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对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该私营公司将取得的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的做法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