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 字迹清楚。
(二) 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时,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 项目填写齐全。
(四) 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 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 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 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 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即使认证通过,也可视为违规发票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