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几十万元的古董车能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外购的价值几十万元的古董车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之规定,若该古董车仅作为企业的收藏,而实际上并没有投入使用,则依法不能计提折旧。当然,如果企业将该外购的古董车提供给供客户参观、试坐等,以用于提升企业形象,作为企业宣传工具使用,则应视为实际投入使用之固定资产,应可以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