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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食堂房产折旧费可税前列支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我是一名企业财务人员,在参加办税业务培训时听授课老师说,企业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应在企业福利费开支,职工食堂房产的固定资产折旧也要在福利费开支,不能列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可是,有的老师却说,食堂职工的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列支。现在单位正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我们想知道,职工食堂的相关费用到底能不能税前列支?谢谢!

  :首先,关于企业职工食堂人员工资列支问题,税法没有限制不得税前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虽然税法规定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不作为工资支出,但职工食堂人员的工资仍属于工资支出范围,不属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支出范围。因此,食堂职工人员的工资支出作为后勤管理部门人员工资,应列入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房屋折旧的扣除问题,税法也没有限制食堂房屋折旧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自创或外购的商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国税发〔2003〕45号文已对此作了修改,允许税前扣除)。可见,职工食堂房产也不属于不得税前计提折旧范围,而是在可以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之列。同样,食堂房产作为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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