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4月初某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及分红派息公告中称,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5股,非流通股股东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转送给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同时还按每10股派发现金0.60(含税)元及送红股2股作为2005年度分配方案。分红派息及股本转增已实施完毕,最近,某上市流通股东来电询问,其共计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根据公司实施的方案,其个税上市公司是否及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红利则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并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这里应予以说明的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股利、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但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只能采用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这两种股利分配形式,在具体操作时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七种即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 股票股利、现金股利 转增股本、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现金股利 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不分配。因此,在个税的征免及扣缴上应作以下区分。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从非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即通常所言的社会公众股),两种股票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解决股权结构不合理,为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而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这里首先予以明确的是,对价支付不是分红派息,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支付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区别在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上市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票和现金的来源是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不是从公司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分红派息的股票或现金来源是由上市公司利用其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中来支付。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安排,放弃部分转增所得股份,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税扣缴应作以下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现金股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股利是上市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息红利,也是最普通最常见的股利形式,派发现金股利时,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含税现金股利的20%.因此,根据你所持有的股份,应缴纳600元〔(100000÷10)×0.6×20%×50%〕的个人所得税。
2.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本公积金除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资本公积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所属上市公司是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所获得的15万股份〔(100000÷10)×15〕,应依股票面值(一般为1元),缴纳个税1.5万元(15×1×20%×50%)个人所得税。
另外,以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主要用途为弥补亏损、转赠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派发股票股利应缴纳个税。
股票股利是上市公司用股票的形式向股东分派的股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送红股。上市公司以股票形式分配的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中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