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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