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S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都是从外地特别是东北一些经销商处采购大豆及其他农产品。为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确保所采购的农产品质量,公司拟派检查人员赴东北自行向农户收购大豆等其他农产品,如果将公司所领取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带到收购地开具可以吗?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因此,S公司在跨省收购农产品时,不能将本公司所领购的收购发票带到外省使用。
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因此,S公司只要凭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提供担保后,可以向所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结束后,根据收购地国税机关核实的收购情况及所填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向所在地团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