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初,甲公司接到了市政府的通知,要甲公司在2005年底以前从老城区迁往开发区,但因政府给予的拆迁费甚少,致使甲公司到200年8月底已发生搬迁损失200多万元。甲公司发生的搬迁损失能否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因此,甲公司因政府规划搬迁发生的财产损失可以在2005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首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二)不属于政府摊派。其次,必须依据下列条件认定财产损失:(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二)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三)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因此,甲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财产损失扣除,但对政府给你公司的拆迁补助费应相应冲减搬迁损失,以损失净额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