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2006年6月1日开始,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有了新的征税标准。按照新标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五项税款采取综合征收率的征收办法(另还需单缴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10%.
业主出租房时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个人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核定的单位建筑面积计税租金收入标准×出租建筑面积×综合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