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美容院对外销售化妆品如何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美容院的这项业务是否征收增值税,还要看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还是应税劳务即美容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如果美容院在年度护肤品的销售额与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合计数中,护肤品的销售额超过50%,美容服务的营业额不到50%,则美容院主要从事的业务是销售货物,就要对混合销售的行为缴纳增值税。反之,则是以美容服务业务为主,其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只需缴纳营业税。
但是,美容院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的行为属于兼营行为,这项业务是肯定要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美容院单独对外销售护肤品的销售额,应该和美容服务的营业额分开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