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外借给某机械加工企业的48万元资金,因某机械加工企业破产而无法收回,该企业将48万元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了列支。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求对48万元外借款依法追缴企业所得税,并处以0.5倍罚款。企业厂长不解地问:“机械加工企业是我们的协作单位,借款损失怎么不予列支呢?”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