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车间将本企业自制产品领用作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上述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企业内部领用产品在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处理:职工福利奖励、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这几方面,其他方面不视同销售。税收法定主义就是要求征税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如果税法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对税法任意解释扩大征税范围。因此,根据目前的规定,生产车间将将本企业自制产品领用作固定资产,在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