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厂系向高边管理区租用土地,自建厂房,每季按协议向管理区交纳租金。每年纳交的房产税由我厂负责,至于土地使用税,由我厂垫付,在交租金时抵扣,即土地使用税应由收租方管理区负责。但收租方管理区不同意A厂的意见。该土地使用税应由收租方的管理负责,还是由租用方的A厂负责?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问题,原国家税务局在国税地[1988]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同时还明确,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因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也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管理区既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出租给你们并收取租金,自应履行纳税义务,承担应纳土地使用税税款。至于A单位在缴纳房产税的同时,代管理区缴纳土地使用税款,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简化手续,方便征纳双方的做法,管理区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