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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购入软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按照财政部、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的软件,随同设备一起购入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单独购入的,作为无形资产管理。那么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软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行税额是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许多人认为一般纳税人购入软件不论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其进行税额均不得抵扣,这种认识是片面的,我们可以从税法文件中找到答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抵扣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第(一)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行税额不得抵扣,因此随同设备一起购入的软件,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但如果一般纳税人单独购入软件,则计入无形资产,税法并未规定购入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在无形资产中也只有软件在购入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其他无形资产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就上述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地方文件进一步落实。有些地方就该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并购入的软件,构成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购入的其他软件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六)项规定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中,一些财务人员在购入软件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不抵扣进行税额,这里我们提醒财务人员,一般纳税人购入软件或购入其他货物,只要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所购货物不包括在税法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其进项税额都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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