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挂靠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军工企业、就可以享受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吗?
答:不能享受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因为:
(1)要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必须由学校出资自办;②)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2)民政福利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
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证书》。
(3)军工企业不论是否属军队系统附设或挂靠的服务性单位,凡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