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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三个月作废的政策规定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据了解,对一次领够的普通发票在三个月内未开具完的,应到税务机关作废重新进行领够。这是哪一级的税收规定,它的文号是多少?执行时间?

  :对于“一次领购的普通发票三个月内未开具完,应到税务机关作废重新进行领购”并无上级文件规定。但请纳税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能够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能根据自己实际用票量按月领取。税务机关是发票的管理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为了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对纳税人领购、开具、缴销、使用发票要进行有效监控。

  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豫国税函发[1998]013号)规定: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以收据、出门证、出入库单、信誉卡等代替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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