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央空调是并入房产原值缴房产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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