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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9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适用新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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