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这样两段话:“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不就是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税款吗?
答: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前一个未涉及税款,只针对申报,比如纳税人没有应税收入,未办理纳税申报,也要按此处理。后一个涉及了税款。征管法法律责任的很多条款表面上是重复的,但实质上强调的法律事实不同,侧重点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