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个下岗职工,自谋出路开了间小副食店,由于种种原因未办妥营业执照,可小店已经营了 1个多月,未申报纳税。对此,税务执法人员要依法征税,作出处罚。我对此很有意见:“我是下岗职工,本来就应享受税收减免照顾,不缴税。再说,工商部门不批给我营业执照,我无法办理税务登记,没缴税责任并不在我,处罚更是没有道理。”
答:其实,这是下岗职工再就业缴税的一个误区。作为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须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政策优惠。但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从事经营活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因此,尽管该经营者是下岗职工,应该先取得营业执照再经营,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无证经营也要申报纳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