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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交纳医疗保险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9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第50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交纳的法定医疗保险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为部分雇员或投资者交纳的商业医疗保险金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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