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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证金征收利息税合理吗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是一位股票投资人,在证券公司开具了委托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存有证券保证金。证券公司按利率(活期)每半年给我结算一次利息,并代扣20%利息税。对于是否扣利息税,我查证了相关资料,按相关政策法规:个人股票账户的保证金统一由证券公司集中管理,在银行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具专户,不作为个人的一般储蓄账户。因此也不在利息税的征收范围。我于2005年12月28日电话咨询上海市财税局得到的答复是:按财税字1998年55号文件和2001年61号文件规定,肯定是不征收股票证券保证金利息税的,同时也无最新政策、法规出面进行更正。然后,我将信息反馈给所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投诉,其答复是全国所有的证券经纪公司都如此操作,并不是他们一家所为。我觉得,不管哪家公司都应依法办事、合法经营,不能以行规代替法规。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你好!我们了解的情况是,营业部对于证券保证金征收利息税是有依据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索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起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9年10月25日下发《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第697号),该《通知》要求,“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可以说,股民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起到股民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在证券公司买卖股票的一种桥梁作用,实质是银行存款的另一种形式。普通居民在银行存款,要缴利息税,同样,股民在证券公司为买卖股票存入的资金也应收取利息税。如果在券商处的存款不收利息税,那么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将会取代银行的活期存折,资金柜台将会成为银行的储蓄所,最终将会扰乱金融秩序。同时,随着证券商服务手段的日趋灵活,很多证券公司已开展了存折炒股、银证通等业务,客户直接将资金存入银行即可买卖股票。这样,在证券公司的资金与银行的存款将会没有差别,其扣税的标准会一致,这样,也更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另据了解,有些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为了争取客户,可能采取了不代收保证金利息税的手段,其手法是否合理合法,我们暂且不论。由此看来,您所在的营业部扣缴您账户上的利息税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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