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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税务处理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二、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相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三、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四、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六、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七、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2.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3.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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