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消费税辅导 > 正文

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如何申报(案例分析)

2014-12-10 11:10     来源:中国会计网     
  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作出明确。由于此次政策变化跨越了消费税11月纳税期,略显复杂。为帮助纳税人顺利进行纳税申报,笔者对相关操作事项梳理如下。
  申报操作
  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①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28日的,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纳税人应根据抵扣税款台账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②所属期为2014年11月29日~2014年11月30日的,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③纳税人根据上述①②两项申报资料数据,汇总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计算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④纳税人根据上述③申报资料数据,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⑤纳税人应于2014年12月申报期内,将①~④所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所属期为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事项另行公告。
  注意事项
  时间节点:“自2014年11月29日起”,应指自11月29日零时起。纳税人人为调节销售时间节点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实,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可以预测,这个敏感时点势必成为税务机关管理或检查的重点。
  人工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2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的征收大厅进行人工申报并递交相应纸质资料,不接受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方式。
  税款台账: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的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分段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11月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需分段执行,即2014年11月1日~11月28日按照1.4元/升执行,11月29日~11月30日按照1.52元/升执行。12月1日以后,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的1.12元/升税率执行。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