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税制改革被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决定中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其中有一个词大有深意,那就是环节。现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如果改变征收环节,只能是改为零售环节或称消费环节。这样的改革意味着什么呢?
回顾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传出的各种改革方案,有不少方案都提出按照消费地原则将国内消费税划为地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如果决定的潜台词真的是将消费税作为地方税,那么一定有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此次决定不方便说、不宜早说或不十分肯定地说。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件大事,对此我们要细究一下,这能行吗?
从理论上讲,消费税分为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前者选择某些特定商品征税,如烟酒、奢侈品和燃油等,后者是对大部分消费商品征税,如超市买的商品。两者的功能定位是完全不同的,不可不细细辨明。选择性消费税的功能定位是调节,包括调节居民间税负分配,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的税,如对奢侈品征税;调节人们的消费行为,让人们少消费某些对健康有害的商品,如对烟草征税;调节资源合理利用,如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税。一般性消费税由于对大多数商品征税,因此它的功能定位是筹集财政收入。一般性消费税的税基来源于当地居民消费,而居民消费又与地方政府提供的消费基础设施有密切关系,因而一般性消费税又体现受益税的性质。我们知道,受益性税种最适合作为地方税,由此之故,世界不少国家用一般性消费税充当地方税,如美国、日本和加拿大。
总结而言,选择性消费税和一般性消费税的区别是:前者体现调节功能,后者体现筹集财政收入功能;前者适合在生产环节征收,后者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前者适用多档税率,后者适用统一税率;前者适合作为中央税,后者适合作为地方税。因此两者看似接近,实则差异极大。
我国的消费税是典型的选择性消费税,根据以上分析,它不宜作为地方税。如果一定要改为零售环节课征,并作为地方税呢?笔者认为该做法是不妥的,主要有如下理由:
第一,消费税归为地方税后,它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将激励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刺激当地奢侈品消费,这与开征消费税来调节消费行为的政策意图相反。
第二,消费税的适用税率很高,将之作为地方税易导致横向税收竞争。例如如果不同地区商品的实际执行税率有差异,将刺激消费者在低税率地区购物,而在高税率地区消费。地方政府不会不明白其中利害,极可能通过实际执行低税率来吸引税源,引发横向恶性税收竞争。
第三,消费税的适用税率高,导致商品出厂价与零售价差异很大,逃税产生的收益很大,改在零售环节课征将刺激厂家销售采用直销模式,在电子商务发展较快背景下,此模式将会刺激更多逃税行为的产生。
第四,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集中在有限的商品上,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成本很低,将之作为中央税不会产生对地方政府的负向激励,如果改为零售环节课征,无疑将大大增加征管成本。
第五,我国消费税与增值税并行征收,这在出厂环节征消费税问题不大,但是如果改在零售环节课征,大量未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难以纳入消费税管理范围,这将刺激小商户通过不缴消费税并低价销售消费品来赚取利润。
第六,即使将消费税归为地方税,仍不足以起到替代营业税的作用。我国2012年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6%,而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7.8%,仅占营业税一半左右。
综上所述,将现行消费税变为地方税,有稍能补充地方财力之一利,但其弊却有六。我国切不可因“营改增”导致地方政府财力缺口问题,仓促将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