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主要以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今年2月,化工厂从国外进口了5吨石脑油;3月初,又从国内石化企业购入了10吨石脑油。化工厂以这两次采购的石脑油为原料,共生产出乙烯产品12吨。对采购的石脑油,化工厂分别按国内购进与国外进口类别进行了核算登记,但对生产乙烯所耗用的石脑油,化工厂则未按上述项目分别进行核算。财务人员近日询问,对于生产乙烯耗用的石脑油,能否申请退还消费税?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规定:“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办理退税时,海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221)退税。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进口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对于原料中既有国外进口油品又有国内购进油品的,《通知》中也作了具体规定:“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使用企业未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和实际耗用量的,不予办理退税。”
由此可见,由于该化工厂在生产乙烯时,未分别核算国内购进石脑油与国外进口石脑油各自的实际耗用量,因此按规定对其生产乙烯所耗用的石脑油不能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