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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催化料需缴消费税

2013-09-25 12:16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明确,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应当征收消费税。

  所谓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2008〕167号)附件中《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第七项的规定,燃料油具体包括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由于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税〔2008〕167号文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

  催化料、焦化料要缴消费税,该怎么缴呢?根据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文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企业生产销售催化料、焦化料应申报缴纳的消费税是2012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算,首个申报期为2012年12月15日前;而2012年11月1日之前生产销售的催化料、焦化料是不用申报缴纳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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