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下称批复),对新疆国税《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作出答复,明确了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
批复指出,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新疆自治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