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9号),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规定如下: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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