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岛城啤酒集团公司下设的销售公司来信反映,他们从集团公司本部购进啤酒液进行罐装销售。其集团公司本部在销售啤酒液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消费税,而如今国税机关要他们再缴一次消费税。因此,他们想知道:在集团公司本部已经缴纳的啤酒液消费税能否在销售成品啤酒时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企业应依据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销售数量、销售额、销售单价确认销售方啤酒液适用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单独建立外购啤酒液购入使用台账,计算外购啤酒液已纳消费税额;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其外购啤酒液已纳的消费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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