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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如何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对于包装物的计税问题规定相同,即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于包装物押金收入,两税的规定则有所不同,有的押金收入计税时要考虑是否逾期,而有的押金收入计税时则不考虑是否逾期,有的押金收入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有的押金收入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

一、包装物押金收入征税范围的认定

根据现行增值税及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一般来说,包装物押金收入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超过一年的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具体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应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对于非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既计征增值税又计征消费税。对于酒类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分为:一是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入,无论是否逾期,均不计征消费税(因为啤酒、黄酒从量计征消费税);但在逾期的前提下,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则应计征增值税;二是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收入,在收取当期应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二)不征消费税货物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在逾期的前提下,只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

二、包装物押金收入的计税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包装物押金收入视为含税收入,在计征增值税、消费税时,应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一)不含税押金收入=含税押金收入/(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税率同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公式中的征收率为采用简易征税办法的应税货物的征收率

(二)应纳增值税=不含税押金收入×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应纳消费税=不含税押金收入×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消费税税率同包装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三、包装物押金收入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举例

(一)非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某粮油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某粮店销售一批食用植物油,在价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逾一年,押金不再退还。则该笔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为:

678÷(1+13%)×13%=78元

(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收入计税举例

1、非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化妆品,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1500元,包装物逾期未还,没收押金。则:

应纳消费税=1500÷(1+17%)×30%=384.62元

应纳增值税=1500÷(1+17%)×17%=217.95元

2、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入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啤酒、黄酒等酒品。2003年9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9月8日销售粮食白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9月18日销售啤酒一批,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58500元;9月28日,没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46800元。

该厂2003年9月份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23400÷(1+17%)×25%=5000元

应纳增值税=23400÷(1+17%)×17%+46800÷(1+17%)×17%=3400+6800=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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