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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常称的“两税”就包括消费税。普通读者一般都知道烟酒要缴消费税,至于还有什么商品、什么消费行为要缴消费税,以及在什么环节缴纳,税负有多重,对企业和纳税人有什么影响等,就未必很清楚。

  目前,有关消费税的税收法规有《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等法规。总体来讲,消费税有如下特点:

  第一,消费税的征税项目由税法明确列举,主要有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油、汽车等11个税目,有的税目中又包括若干子税目。除税法明确列举的商品以外,不征收消费税。

  第二,征税环节单一,只征收一次,不像增值税是道道征收。消费税是在生产(包括委托加工)、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只征收一次。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上述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在零售环节征收的只有金银首饰。

  第三,消费税具有调节消费的目的。从上面列举的商品可以看出,消费税是针对高档消费品、稀缺性商品开征,既可抑制超前消费,调节分配不公,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消费税不管在哪个环节征收,税负最终都由消费者来负担。因此有人说,抽烟的人,不仅伤害了身体,同时还额外为国家贡献了税金。因为这些商品同其他商品相比,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缴纳消费税及其附加,所以纳税人承担了额外的税负。

  第四,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按销售额计征。总体讲,消费税的税负是较重的,而且还有提高的趋势。消费税从价计征的,税率从3%到50%不等,最高的是卷烟;从量计征的,如汽油、啤酒等,从每升0.2元到每吨24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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