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摘自《消费税实施细则》)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摘自《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金银首饰消费税
1、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2、纳税人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1994年12月24日[94]财税字095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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