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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小汽车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税目注释

  小汽车是指出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二)征收范围

  小汽车包括: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巳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性能的车辆。

  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在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3、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

  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

  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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