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目注释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二)征收范围
汽车轮胎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三)减免税规定
对摩托车轮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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