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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的具体规定——汽车轮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税目注释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二)征收范围

  汽车轮胎包括:

  1、轻型乘用汽车轮胎;

  2、载重及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胎;

  3、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

  4、特种车辆用轮胎(指行驶于无路面或雪地、沙漠等高越野轮胎);

  5、摩托车轮胎;

  6、各种挂车用轮胎;

  7、工程车轮胎;

  8、其他机动车轮胎;

  9、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3)153号

  (三)减免税规定

  对摩托车轮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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