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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收及会计处理(二)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受托方的税收与会计处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受托方应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在会计处理上,受托方将应扣缴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依规定,“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依序按受托方当月、上月或最近月份同类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但当月、上月或最近月份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其应扣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扣缴税金=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水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公式中的“加工费”是指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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