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以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上述“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例如,某烟厂购进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卷烟,购进烟丝价格为20万元,卷烟生产销售后,销售额为100万元,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烟丝已纳消费税为:20×30%=6(万元)
(2)应纳消费税为:100×40%-6=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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