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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第三类高耗能消费品即小汽车、摩托车包括的范围问题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消费税第三类高耗能消费品即小汽车、摩托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小汽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1)小轿车: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

  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3)小客车:又称旅行车,是指具有长方箱型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的车辆)。小客车的征收范围包括

  微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中型客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摩托车。该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

  (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m1的两轮机动车。

  (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ml、空车重量不超过400kg(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重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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