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卷烟厂打来的咨询电话,称他们本月从外地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烟丝,并全部用于卷烟生产。按规定,这笔外购烟丝在销售环节已经缴纳过的60万元消费税可以从烟厂当期应纳消费税中予以扣除。但由于本月烟厂实现的消费税只有45万元,外购烟丝已纳的60万元消费税除用于抵扣外,还剩有15万元的留抵。对这笔留抵消费税,烟厂财务人员想知道是否可以比照增值税留抵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使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在栏目设计上有所不同。消费税申报表中并没有“上期留抵税额”这一栏目,因此当出现用于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情形时,无法像增值税留抵一样在申报表中填写留抵税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中明确规定:“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因此,对于该烟厂外购烟丝已缴的60万元消费税,在填写消费税申报表时只需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目中按本月应纳税额45万元填写抵扣,多出的15万元消费税则可以直接结转下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