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白酒消费税的征收方式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请问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是否应计入组成计税价格?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01〕84号)中 (二)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额×比例税率自2001年5月、6月起,分别对酒、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办法。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暂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