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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低价售给“自己人”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

2007-11-13 00:00     来源:中国会计网     
烈日炎炎,正是啤酒的销售旺季,啤酒生产企业的批发量也大增。日前,某市税务机关在对啤酒企业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啤酒生产企业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啤酒卖给自己集团的下属企业,而啤酒的消费税也按这个价格计算缴纳。税务人员指出,企业应按市场价计算缴纳消费税,企业不服。企业提出,他们集团内部为了管理的需要,制定了自己的核算体系,销售给集团内部企业的产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核算价格,这样做没有错。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专门下发文件明确了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2]166号)文件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中“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住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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